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教育部、财政部、人 378°c 2024-08-21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

公布日期:2016-04-11

施行日期:2016-04-11

时 效  性:有效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理解。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主旨

本条是对实习协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强调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必须签订三方协议,“无协议不实习”。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应在完全知晓协议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于实习正式开始前签订三方协议,协议文本一式三份,当事方各执一份。不得以任何两方协议或其它形式的协议替代三方协议。学生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也须签订三方协议。

顶岗实习协议可参考教育部提供的《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协议(范本)》或教育部印发的各专业顶岗实习标准中实习协议模板,各学校和实习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拟定。

认识实习参照一般校外活动管理,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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