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教育部、财政部、人 570°c 2024-08-21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

公布日期:2016-04-11

施行日期:2016-04-11

时 效  性:有效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理解。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三方协议具体内容的基本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明确了实习协议的基本规范和要求,即应兼顾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三方利益,明确各方在实习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所有协议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条所规定的实习协议内容为必备条款,各学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相关条款。

(三)学生参加顶岗实习的,应当根据《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享有合理报酬。实习协议须明确学生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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