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 922°c 2024-09-05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9-27

施行日期:2013-12-01

时 效  性:有效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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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宾馆、饭店、单位食堂等人员聚集场所,粮库、农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公共厕所、废品收购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重点单位和重点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和本条例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单位和场所,主要是指两类:一是人员聚集场所。如: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宾馆、饭店、单位食堂等,人员往来频繁,易传播疾病,对病媒生物比较敏感,是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重点单位。二是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如:饭店、单位食堂、粮库、农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公共厕所、废品收购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容易孳生病媒生物,是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重点场所。

重点单位和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一是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制定工作计划,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二是及时清理垃圾、污水、杂物,做到垃圾日产日清,无积水、无卫生死角,不留病媒生物孳生地。三是设置符合要求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设施和杀灭设施,并做好维护,确保其防范、杀灭效果。四是针对不同病媒生物孳生和生存环境,采取对应措施,并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开展经常性预防控制工作,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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