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九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九条内容如下: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健康教育、组织健康检查,减少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以及其他相关疾病发生。
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和其他组织等重点场所健康教育与促进内容的规定。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单位、场所的不同特点、不同人群和不同的健康影响因素,开展丰富多彩的健康教育与促进教育工作,全面创建健康促进场所。要倡导有益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通过采取综合性干预措施,改善作业条件、改变不健康生活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减少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及职业相关疾病的发生。宣传普及公民健康素养,做好戒烟限酒、合理膳食、心理健康、适量运动等健康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健康素质。要加强职工健康管理,定期组织职工体检,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服务,降低职工健康风险和疾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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