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理解。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本条是关于建立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建筑能耗报告制度的规定。
适用本条,需正确把握普遍原则与特殊原则之间的关系。第一款是关于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对建筑用能系统责任的限制规定。第二款是针对我国建筑能耗的重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能耗报告规定。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是指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的管理,是建筑节能全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也是落实建筑节能指标、降低建筑能耗的终端环节。建筑物能否节能,关键是看在建筑物的全寿命周期内的运行阶段是否能降低耗能量。而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效率的高低涉及建筑物和用能系统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检测、调试等许多环节。在以往的建筑节能工作中,多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维护,忽视了运行环节的节能管理,使建筑节能效益大打折扣,造成了大量不应有的能耗损失。节能设计和施工是建筑节能的技术支持和前提条件;运行管理是建筑节能的保障条件,两者缺一不可。据调查,对于采用中央空调通风系统的大型公共建筑,其节能运行管理的节能因素一般可占到其节约潜力的30%一50%甚至更高,是实现“无成本节能或行为节能”的重要保障。由此可见,加强建筑运行过程中的节能管理,对于降低建筑能耗、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至关重要。本条包括以下含义:
1.在建筑物的使用过程中,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均应当保证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其中,所有权人主要针对业主自住或自用型物业,使用权人主要针对出租型物业。对建筑物使用主体的规定也使得建筑物的运行管理节能有法可依。如发生人为损坏,依据条例本条规定,应由责任人负责。
2.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是一个连续的整体,涉及整栋建筑物,如果一户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就会影响到整栋建筑物的用能系统,考虑到用能系统的不可分割性,要求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以保证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
3.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率先垂范,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建筑物的节能运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耗巨大,而能耗费用支出又来自财政资金,因此在建筑节能工作中把政府办公建筑作为建筑节能的重点领域之一。对其他类型建筑的节能运行管理将产生重要的示范效应。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于具体由所有权人还是使用权人制定,遵从当事人约定。
4.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此处的“定期”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上报的时间间隔。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掌握各建筑类型的用电量,同时,将建筑各类型的分项用电量情况进行汇总、对比、分析,为建立建筑能耗定额制度、建筑能耗统计报告制度、建筑能效审计等建筑用能制度提供依据,真正落实建筑节能的目标要求。
5.分项用电量是指照明、供热制冷、通风、办公设备、热水等的用电量,统计建筑物的分项用电量,有利于对建筑物各部分的用电量进行监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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