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的理解。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本条是关于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民用建筑节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现行国务院机构设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为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组织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推广禁止限制使用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利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有关政策,组织制定供热单位节能管理、建设单位节能公示有关规定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划、施工等环节对建筑节能的审查、审批和监督检查;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有关情况,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依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调查统计和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用电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统计和分析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并监督实施;以及依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发展与改革、财政、税务、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据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有关工作。例如,条例第八条规定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对此负有相应的职责;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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