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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跟包工头没签劳动合同,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受伤,现在需要跟确认劳动关系,以及后续走工伤认定流程,请问,具体详细的流程及措施是什么?
网友
锦州-古塔区
劳动纠纷
2024-11-28 15:42:17
问题描述:农民工跟包工头没签劳动合同,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受伤,现在需要跟确认劳动关系,以及后续走工伤认定流程,请问,具体详细的流程及措施是什么?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以下回答仅供参考!
律师回答
上官政明律师
回复于2024-11-28 15:43:57
您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办法》 第六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组织材料,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工伤后可以依法享受医药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依法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违法分包及个人挂靠经营的,违法分包单位及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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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实施日期:2010-12-20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实施日期:2021-06-10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实施日期: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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