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涂某某,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中等专科文化程度,青海省西宁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29日止。涂某某现在青海省长宁监狱服刑。涂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10月9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长宁监狱五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涂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涂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会议认为涂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涂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涂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大队审查。
2022年5月24日,监狱刑罚执行大队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涂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涂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5月2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大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涂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6月7日,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6月20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对涂某某提请减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6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涂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涂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涂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大队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8月3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涂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涂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2024-11-07319
2024-11-07702
2024-11-07287
2024-11-07164
2024-11-07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