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蒋某与某村委会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261°c 2024-10-31
导读:本案当事人与某村委签订了五保供养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蒋某去世后,拆迁安置房屋产权归村集体组织所有,因此村委会同意免除其安置房差价。但若当事人要求解除协议,容易就补足房屋差价及偿还供养费用等问题产生争议。调解员抓住本案关键点,从普法教育入手,劝说双方依法解除五保供养协议,在依法调解的同时,帮助当事人修订新的遗赠扶养协议,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和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蒋某,79岁,聋哑人士,一直未婚。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蒋某想将自己所有财产赠送给其侄女,由侄女扶养其晚年生活,但其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称某村委会)称,蒋某系该村的五保户,根据蒋某与某村委会签订的五保供养协议,由某村委会负责扶养蒋某,蒋某百年后,其遗产由某村委会继承,因此蒋某无权擅自处分自己的财产,双方因此就遗赠扶养事宜产生争议。2022年2月,蒋某在其侄女陪同下,向宜兴市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开始前,调解员通过实地走访、询问当事人、查看五保供养协议、拆迁安置协议书、拆迁安置结算单等了解到:蒋某系某村五保户,与某村委会签订了五保供养协议,在蒋某的自建房拆迁后,某村委会安排其住在卫生室,同时根据双方协议约定,某村委会同意蒋某以自建房面积选安置房且不补差价,蒋某去世后,拆迁安置房屋产权归村集体组织所有。现拆迁安置房即将交付,蒋某想解除与某村委会的五保供养协议,将拆迁安置房过户给侄女。

通过上述调查,调解员梳理争议焦点为:一是蒋某与某村委会的五保供养协议能否解除;二是若双方解除五保供养协议,蒋某应否支付拆迁安置房的差价并偿还供养费用。

在开展面对面调解之前,调解员考虑到蒋某是聋哑人士,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前与镇教育部门联系,帮助安排一名手语老师参与调解,协助调解员做好与蒋某的沟通事宜。

调解正式开始,调解员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调解纪律后,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诉求。某村委会代表称,蒋某是五保户,与某村委会签订了五保供养协议,其不能随意处分自身的财产,且某村委会免除了其拆迁安置房118948元的差价,如果蒋某要违反五保供养协议,需要支付拆迁安置房的差价并且偿还某村委会多年来对其的扶养费用。蒋某称,自己虽然是五保户,但财产是自己的,有权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侄女,自己没有收入,没有钱支付拆迁安置房的差价,也没有钱偿还某村委会支付的供养费。各方当事人在听过对方的陈述后,情绪比较激动,调解员果断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模式,分开谈判,逐个攻破。

调解员首先告知蒋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蒋某与某村委会签订的五保供养协议本质上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如蒋某因个人原因要与某村委会解除协议,应向某村委会偿还自五保供养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协议解除之日某村委会已经为其支付的供养费,如生活费(按照本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支出计算)、医疗费、水电费(按缴款票据)等。其次,调解员从情理上劝导蒋某,多年来,某村委会对其一直尽心尽责,给予他生活上的照顾和物质上的帮助,在拆迁安置期间,帮助他安排住处,并根据五保供养协议为其免除了安置房屋差价,现在蒋某要解除与某村委会的协议,某村委会要求其支付安置房屋差价款118948元,符合法律规定。通过调解员的一番说法说理说情后,蒋某的态度有所松动。

随后调解员向某村委会负责人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蒋某虽是聋哑人士,但是有民事行为能力,有权与其侄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现在蒋某和其侄女签订了新的遗赠扶养协议,与某村委会解除协议不影响其养老事宜,能在亲人的陪伴下安度晚年对蒋某来说是一件好事,某村委会应该给予支持。某村委会负责人听后表示,愿意和蒋某解除五保供养协议,但拆迁安置房的差价118948元需要蒋某支付,同时根据协议内容,按照本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支出计算蒋某的生活费以及多年来某村委会为其交付的水电费、医疗费(缴款凭据)等,蒋某还需偿还某村委会自五保户供养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今的供养费用,合计人民币20742元。对此,蒋某表示同意。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蒋某与某村委会解除五保供养协议,并一次性偿还某村委会多年的供养费用合计人民币20742元。

2.蒋某安置房差价人民币118948元,在房屋交付时由蒋某结算给某村委会。

在蒋某和某村委会签完协议以后,调解员还应蒋某请求帮助蒋某及其侄女对双方遗赠扶养协议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确保了蒋某晚年生活保障及百年后送终安葬等事宜有人照管,避免了后续可能产生的矛盾。

【案例点评】

本案当事人与某村委签订了五保供养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蒋某去世后,拆迁安置房屋产权归村集体组织所有,因此村委会同意免除其安置房差价。但若当事人要求解除协议,容易就补足房屋差价及偿还供养费用等问题产生争议。调解员抓住本案关键点,从普法教育入手,劝说双方依法解除五保供养协议,在依法调解的同时,帮助当事人修订新的遗赠扶养协议,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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