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雷某,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四川省简阳市人,初中文化,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2020年3月27日交付重庆市南川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7月19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南川监狱七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雷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雷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二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雷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7月26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雷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2月2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报送的雷某提请减刑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建议对雷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月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雷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于3月14日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驻南川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3月18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雷某暂未发现不符合提请减刑的情况,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3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雷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雷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雷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驻监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4月24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雷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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