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赵某某,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高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赵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止。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9月28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9月3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程序规定》,包头监狱八监区一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赵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赵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据此,会议认为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赵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9月10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服刑人员赵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监狱法制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服刑人员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赵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2月3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建议对赵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监狱提请减刑三个月”。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22年3月13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赵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赵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赵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决定。
监狱法制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4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2024-11-07319
2024-11-07702
2024-11-07287
2024-11-07164
2024-11-07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