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对虞某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601°c 2024-10-19
导读:本案系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法院的裁判进一步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规定的适用。
【案情简介】

2019年初,包工头朱某智带领虞某鱼到海南省万宁市看守所对看守所接待大厅及民警伙房改造工程进行装修,2019年3月24日,虞某鱼在施工时不慎踩到工地上的下水道暗沟,导致虞某鱼膝盖受伤,在虞某鱼受伤治疗期间,包工头朱忠智只支付虞某鱼24600元医疗费,将工程转包给朱某智的海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也只支付5000元医疗费给虞某鱼,虞某鱼因工受伤长时间无法走路、无法劳动,也一直得不到相应的经济赔偿,虞某鱼向万宁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万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确认虞某鱼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王妹律师承办。承办律师经调查了解,万宁市看守所对看守所接待大厅及民警伙房改造工程装修项目是通过正规的招投标程序,由海南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海南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再将该项目转包给海南某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海南某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以11万元转包给朱某智,朱某智带领虞某鱼进行施工。

承办律师依法为虞某鱼准备证据材料立案起诉,并申请法院对虞某鱼伤情的鉴定,鉴定意见认定为工伤九级,判令被告朱某智赔偿虞某鱼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合计153032.86元,海南某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153032.86元承担连带责任。

海南某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万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杨尤君律师承办。杨律师在与受害者虞某鱼深入沟通后,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并结合上诉人海南某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理由,有理有据地撰写了二审答辩意见,虞某鱼在劳动过程中正常从事贴瓷砖工伤,因工作场所存在暗沟,无法避免受伤的发生,况且虞某鱼本身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应承担同等或主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由于海南某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朱某智,应当对虞某鱼的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二审庭审中,承办律师也依法、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维护虞某鱼的合法权益。

2022年5月7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虞某鱼接受朱某智安排,提供单纯的劳动力服务,属于劳务关系,虞某鱼在为朱某智提供劳务服务过程中受伤,作为雇主的朱某智应对虞某鱼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海南某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朱某智施工,其行为有过错,应对虞某鱼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二审判决生效后,虞某鱼通过申请强制执行也已拿到了153032.86元的赔偿款,至此,本案以受援人胜诉划上圆满句号。

【案件点评】

本案系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法院的裁判进一步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规定的适用。同时,本案的裁判也警示和督促雇主和转包单位应提高守法意识,依法为劳务用工者参加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险,最大限度保障劳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也能分散和化解自身的法律风险。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经历了两年两个月,受害者有了法律援助的帮助,全程由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解决了受害者的忧虑和无助,也彰显和体现了我国《法律援助法》是真正“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利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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