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某日,葫芦岛市龙港区某社区居民李某来到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寻求帮助,称小区一楼邻居黄某在黄某自己家的小菜园里,私自搭建灶台生火做饭,烟尘非常大,造成她家每天无法开窗户通风,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和小区环境。经过多次与黄某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向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希望能够解决问题。
【调解过程】在电话联系黄某征得其同意后,调委会正式受理了此案,并指派2名经验丰富的专职调解员共同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了解核实情况,并到黄某的小菜园进行现场查看。经查看,事实情况与李某反映基本一致。黄某在自己家的小菜园里搭建了灶台,灶台旁边摆放着锅、碗、瓢、盆等生活用品,菜地里还安装了石磨、石槽等设施。调解员随即又走访了部分小区居民,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邻居们纷纷指责黄某的行为损人利己,只顾自己,不顾他人,在小菜园搭灶台生火做饭已严重影响到小区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强烈要求调委会予以协调解决。
随后,调解员和李某共同找到黄某,耐心听取黄某搭建灶台的原因及使用灶台生火做饭情况。黄某表示,在自己家小菜园里搭建灶台,是想有朋友来的时候,用灶台大锅炖农家菜,让朋友们感受一下乡土气息。至于灶台生火造成的烟灰情况实属无奈,其没有能力解决。黄某还强调,刚生火时会冒烟,等火着上来后自然也就没烟了,不会影响其他人的生活。
李某表示,黄某在小菜园里私自搭建灶台并生火做饭,每天都烟熏火燎,居住在楼上的邻居根本无法开窗户通风,严重污染小区生态环境,而且还有发生火灾的安全隐患。
看到双方当事人越说越激动,考虑到黄某是一个年逾八十的老人,性格比较固执,身体又不好,调解员决定中止“面对面”调解,改为“背靠背”调解。调解员把黄某叫到一边单独跟他进行了交流,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向黄某释法析理。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俗话说“远亲还不如近邻”,我国古代有择邻而居的说法。大家都是好邻居,日常经常互相帮忙,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因为这些小事产生隔阂,得不偿失。如果换位思考,站在李某的角度考虑和看待这个问题,因为楼下邻居生火做饭而无法开窗通风,在天气炎热的情况下,确实让人无法接受。再者,经常生火也确实容易引发火灾,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一旦控制不住火势,后果将不堪设想。经过调解员的劝导,黄某对调解员的意见表示认同,表示自己以后会多注意,尽量少生火冒烟。
看到黄某态度有了变化,调解员决定趁热打铁,进一步从法理角度劝导。调解员指出,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黄某在自己家的小菜园里私自搭建灶台生火做饭,烟尘又非常大,邻居们不能正常开窗通风,属于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通过调解员于情于理于法的耐心劝解,黄某也逐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给邻居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影响,破坏了周围环境。黄某表示,之前确实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邻居们造成这么大影响,因为自己不懂法律,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给邻居们造成了侵害,下一步一定会尽快把小菜园里私自搭建的灶台等设施尽快拆除,不再生火做饭。自此,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重归于好。
【调解结果】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黄某主动把在小菜园里私自搭建的灶台等设施拆除并承诺今后不在菜园内生火做饭;
2.黄某向李某赔礼道歉;
3.李某谅解黄某,不再追究侵权责任。
一个月后,调解员回访当事人和部分社区居民,黄某已按照协议要求拆除了灶台等设施,当事双方对本次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邻里纠纷是基层常见的矛盾纠纷,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容易伤害邻里感情,有悖“与邻为伴与邻为善”的宗旨,如得不到妥善处理,容易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引发极端事件。本案中,由于黄某在自己家小菜园里私搭乱建灶台等设施,严重影响了邻居们的正常生活。调解员主动寻找“突破口”,因案制宜,转变调解思路,合理运用情理法的调解方式,从情理入手,以法为依据,本着邻里双方互敬互让的原则,促使当事人换位思考,最终使这起邻里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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