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王某与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795°c 2024-10-08
导读:本案中,公司最初认为没有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否认工伤,而劳动关系的确认除了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还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方式。在实践中,领取工资证明、工友或同事的书面证明、考勤表、录用登记表等均可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在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从而可以认定事故伤害是否为工伤。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1年3月进入某建筑公司,在动迁安置房新建工程项目工地从事土建执模工作,工资实行计件制(班组结算:日工资为587元一天),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21年3月某日,王某在上班第三天不慎从工地架子上摔落,导致左足受伤,当即被送院治疗。王某伤势稳定后,希望建筑公司能出面为自己办理工伤鉴定,但建筑公司认为王某不是公司员工,拒绝办理。后王某自己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申报,经人社局认定,本起事故伤害为工伤。2021年11月,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得出结论为王某因工致残,伤残程度十级。持有该结论,王某曾数十次与建筑公司的负责人联系,并要求协商处理,均未果。最后,王某于2022年9月向某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解决此事。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此案后,当即指派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联系。在双方均同意调解的前提下,调解员向双方了解事件详情及诉求。建筑公司表示,当时是口头让王某来干活,没有合同,坚持认为王某不是公司员工。其次,建筑公司不认可王某自己去申报的工伤结论。建筑公司认为,王某在工作的第三天就意外摔落,完全是其自己不小心,事故后果应该由其自己承担。

王某则主张,自己是在工作过程中摔倒受伤,而且已经得到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和劳动部门的十级伤残认定,认为公司应该按照工伤保险的标准支付其相应待遇。

通过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诉,调解员梳理出了以下争议焦点:首先需要确认王某与建筑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而确认工伤保险待遇范围。为厘清上述问题,调解员进行了相关法律检索并咨询了法律顾问,并向双方作出如下分析。

首先,王某和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虽然王某和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前述规定,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本案中,王某符合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平时受到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而且王某是在执行公司安排的土建执模工作的过程中受伤,该项工作为公司的业务组成。因此,即使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确定建筑公司和王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人社局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前提也正是认定王某和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王某的此次事故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王某在工地内进行相关作业时不慎摔倒造成事故,此次事故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三个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人社局同样根据该事实,已经认定王某属于工伤。而针对建筑公司质疑王某自行申请的工伤认定结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见,在建筑公司不配合工伤认定申请时,王某有权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对于责任承担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建筑公司没有为王某办理社保,因此建筑公司应该按照工伤保险待遇向王某支付费用。建筑公司应该向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具体的赔偿数额,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在调解员向双方阐述完上述法律分析后,双方均对案件的法律问题有了清晰的认识。但建筑公司方表示,在没有缴纳社保的情况下,要公司独自承担这么多的工伤保险待遇很难接受,受当前经济形势的影响,公司的经验状况不佳,无力承担全额费用。随后调解员向王某表示,公司从最开始的不认可,到现在愿意支付相关费用,证明公司解决问题的态度还是很好的,希望王某能考虑降低要求。王某表示,如果公司能一次性付款,他愿意做出让步。经过多轮沟通,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某公司同意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药费等共计12万元;

2.支付方式为2022年9月某日4万元;2022年10月某日支付4万元;2022年11月某日支付4万元;

3.双方劳动关系结束,无其他争议。

双方对调解协议申请了司法确认。两个月后,调解员对双方进行了回访,王某表示已经收到前两期的金额,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公司最初认为没有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否认工伤,而劳动关系的确认除了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还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方式。在实践中,领取工资证明、工友或同事的书面证明、考勤表、录用登记表等均可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在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从而可以认定事故伤害是否为工伤。

在此类劳动争议案件中,调解员在调解前需要详细了解案情经过,在调解过程中做到倾心听、仔细问、对比调、依法做、服务好、多宣传,找到双方的矛盾焦点,并做好法律分析和情绪疏导,最终顺利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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