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魏某,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大学文化,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人,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魏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现在上海市吴家洼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6月20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吴家洼监狱罪犯魏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该犯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二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魏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7月1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罪犯魏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监区办理程序符合规定,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魏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7月2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魏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于8月1日将提请减刑建议送上海市四岔河农场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8月5日,检察机关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魏某符合报请减刑条件,同意对罪犯魏某报请减刑二个月。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8月19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罪犯魏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实体条件和程序要件符合规定,作出同意对罪犯魏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9月27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魏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其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情况、财产性判项履行、社会影响等因素,裁定对罪犯魏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2024-09-29279
贵州省铜仁市玉屏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退役军人黄某某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2024-09-28451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康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供法律帮助案
2024-09-28472
2024-09-27259
律师代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区城改局限价商品房订购合同纠纷案
2024-09-27239
2024-12-20137
2024-12-2090
2024-12-20147
2024-12-2058
2024-12-2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