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某,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高中文化,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3年7月1日止。2020年12月9日入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6月30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凤城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周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二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周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周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8月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周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8月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周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于8月10日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重庆市凤城监狱提请减刑程序符合规定,拟同意将罪犯周某某减刑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8月29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罪犯周某某提请减刑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程序合法,作出同意对周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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