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库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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