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立案标准为: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构成本罪。
“数额巨大”的标准可以遵循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有关数额的表述要求,具体可以细化为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达到巨大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