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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立案标准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面临被敌人包围、追击或者阵地将被攻陷等危急情况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能救援而不救援,是指根据当时自己部队(分队)所处的环境、作战能力及所担负的任务,有条件组织救援却没有组织救援。 [1]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造成战斗失利的;

    造成阵地失陷的;

    造成突围严重受挫的;

    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

    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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