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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什么是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刑法第429条),是指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战场上的友邻关系。我军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各部队在战场上虽然所执行的任务有所不同,但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应该在上级的统一指挥下,团结协作,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认定

    认定认定本罪时,要区分本罪与玩忽军事职守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客观上都可能因未尽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其区别在于前者所未尽的职责是指挥人员基于部队友邻关系而产生的,而后者所未尽的职责是指挥人员自身职务所要...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量刑标准

    处罚依照本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立案标准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面临被敌人包围、追击或者阵地将被攻陷等危急情况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能救援而不救援,是指根据当时自己部队(分队)...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第四百二十九条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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