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刑法第368条第1款),是指非军职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阻挠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职人员的正常执行职务活动。根据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国防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认定(一)区分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非罪的界限判定一种阻碍军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是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阻挠军人执行职务的目的。如果属于对军人发牢骚、讲怪话、态度生硬,或者仅有一般嘲讽、辱骂,甚至轻微...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368条第1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