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第369条),是指以贪利、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和器材是重要的国防资产,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国防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认定(一)区分破坏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界限他们在犯罪的主体、对象、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故意等方面有相同之处。其主要区别在于:(1)本罪属于危害军事利益的犯...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量刑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无期徒...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立案标准暂未收录相关数据!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