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第370条第2款),是指过失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我国有关军事法规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建立了一整套相应的制度,任何不按规定要求的标准提供不合格的...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认定划清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与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界限。两罪的区别在于:(1)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国防安全的结果,应当预见而疏忽...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作战任务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直接造成战斗、战役...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立案标准暂未收录相关数据!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