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的形式如下:
1、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3、移送管辖;
4、指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王某与某公司因工伤赔偿问题产生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履行地在 A 地,公司所在地在 B 地。王某先向 A 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公司随后向 B 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案件由 A 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并进行审理。
李某在 C 地工作,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 D 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后李某发生工伤,与公司产生纠纷,李某向 C 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约定管辖为由将案件移送到了 D 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规定在实践中起到了明确管辖机构的重要作用。在第一个案例中,按照法律规定,当双方分别向不同地区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优先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保障了劳动者能在实际工作地解决争议的便利性。而在第二个案例中,虽然李某工作地与约定管辖地不同,但基于合同约定,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了移送管辖,体现了对双方约定的尊重和法律的确定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应准确了解和运用相关管辖规定,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妥善处理。同时,仲裁委员会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管辖的确定和案件的处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2024-12-23107
2024-12-2391
2024-12-2351
2024-12-19137
2024-12-1972
2024-12-19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