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假就医经抢救无效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虽然一般来说认定工伤要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个重要认定因素,但考虑到现实中的情形,法律规定将认定工伤的情形作出了扩大规定,即为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其中,对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然感觉身体不适随即请假前往医院就医但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也应当视同工伤。
但是此种情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身体不适未选择就医而是回家休息后死亡的,依据法律的严格规定,是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的,因为并非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
二、请假就医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一般认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突发疾病请假外出就医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因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就医是以医院为目的地进行特定事由,具有必要性,应当属于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同时,劳动者虽是上班期间请假外出,但其外出就医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是与从事的工作具有紧密的关联,具有合理事由,也是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因此,上班期间劳动者因病请假外出就医,途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都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因此,不是所有的请假就医期间受伤,都是认定工伤的,需要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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