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涉及大件器材,你公司未充分组织人员进行检修,我系好心帮助”,“我公司未要求原告提供帮助……”近日,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舒城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终在法官耐心析理说法下得以妥善化解,成功让当事人获得赔偿。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系挖掘机驾驶员,2022年7月,因公司挖掘机工字架开裂需更换,被告合肥某机械公司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前往检修,因此次检修工作涉及到大件器材的安装与搬运,原告李某在完成挖机工作后,义务协助被告公司检修人员搬运配件,在维修过程中被配件砸伤手指,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认为被告没有组织足够的检修人员进行检修工作,无法独自检修安装配件,原告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受益方是被告,其应当赔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原告遂将合肥某机械公司诉至法院,并将检修人员列为第三人,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计16万余元。
被告合肥某机械公司认为,公司没有主动要求原告帮工,原告如何受伤证据不足,原告与被告未形成帮工与被帮工关系,被告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认真梳理证据材料,鉴于双方争议较大,彼此间有业务往来,为妥善解决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从事故给原告的手造成残疾着手,就双方责任划分等事项详细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阐明。经过反复沟通调解,逐渐缩小双方的赔偿差距,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合肥某机械公司于调解当日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因义务帮工造成的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
法官说法
义务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道德风尚,原告无偿为被告的检修安装工作提供帮助,正是友善互助的体现,法律保护善人善举,原告在帮工过程中受伤,被告作为被帮助的受益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在此提醒,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应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被帮工人也应提供良好的帮工环境及防护措施,保障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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