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郭某酒后前往所在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高空作业时,不听同事一再阻止强行上岗,不慎从高空坠落身亡。公安机关尸体检验确认郭某每100ml血液酒精含量为241mg。郭某家属以郭某死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为由,要求没有为他办理工伤保险的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却遭到拒绝。公司究竟应不应该给予工伤待遇赔偿?
尽管公司没有为郭某办理工伤保险违法,郭某之死也与工作有关,但其不属于工伤,公司无需承担工伤待遇支付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因醉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也指出,职工因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就其中“醉酒”的界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而《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表明,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小于80mg为饮酒;每100ml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为醉酒。根据公安机关的尸体检验结果,郭某的情形显然属于醉酒。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公安机关已经对郭某进行尸体检验,就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作出了明确结论后,公司已经无需证明郭某不是工伤。
因此,公司不需要承担支付工伤待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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