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挂靠人为实际施工人,其有权向工程发包人(建设方)与被挂靠人(转包方)主张工程款
依据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如果工程建设方(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就可以直接向工程建设方索要工程款;如果工程建设方已经将工程款支付给被挂靠人,那么挂靠人就可以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
2、法院有权收缴双方因履行挂靠合同的非法所得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可以收缴非法所得。具体收缴的对象为:
(1)对于挂靠人而言,其非法所得应当为扣除实际施工成本以外已经实际取得的工程利润。
(2)对于被挂靠人而言,其收取的工程管理费应当被收缴。
3、被挂靠人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贵公司还将受到罚款、降低资质,甚至是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何为“资质”?简单理解,就是说一个施工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以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而每个序列下面又分为资质等级。“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就是说,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级,“超越资质等级”,是指低资质的等级去承包高资质等级的工程,如二级专业承包单位去承接一级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这就是超越资质等级。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其实,这这种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挂靠”行为。杭州中院曾于2010年在就该行为予以了具体列举,包括: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以下角度予以关注:
第一,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第二,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是不是本单位员工等角度。
当然,在实践中,法院要认定挂靠并不容易,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怕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愿意主动提出,另一方面,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也担心引火上身变成是自己的工作失职。
3、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关于该点,首先要明确招标的范畴。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里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参照周吉高律师的观点,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但往往被忽视的情形:
第一,将总包外工程直接发包,因未进行招投标导致发包合同无效;
第二,总包部分范围收回直接发包。
另外,还要注意无效中标的情形,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0、52、53、54、55.、57条。
4、违法分包
认定分包行为的违法性,我们可以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予以参考:
第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第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第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5、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承包人首先要承接工程,这是前提;
第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
第三,转给他人,包括全部转,或者肢解以后转。
网友提问: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根据甲方的邀请,给甲方承建一座商业楼,双方签订了施工协议,具体约定了工期、价款和质量等条款。施工完毕后,甲方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后来经过我们了解,甲方的工程还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现甲方对于该工程还欠我们1000万元不给付,我们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由于甲方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无效,请问,如果合同无效如何结算工程款。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价款的,应于支持。”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于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有过错的,也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规定,你们承建甲方的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那么你们有权利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要求甲方支付给你们约定的工程款。但是在实践中,承包人往往为了接到工程,并且因为处于弱势地位,以很低的价格承接工程,司法解释的制定也是主要为了保护承包人。因此,承包人也可以积极主张按照定额结算工程款,承包人要举证证明过错责任主要在于甲方,工程造价明显低于社会成本价。
上面的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法律知识。综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折价补偿、过错赔偿、收缴非法所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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