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是指勘察人对工程的地理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包括对工程进行测量,对工程建设地址的地质、水文地质进行调查等工作。工程设计是指设计人对工程结构进行设计、工程价款的进行概预算。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勘察人、设计人完成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发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的协议。勘察、设计合同明确了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般包括提交勘察或者设计基础资料、勘察或者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勘察或者设计的质量要求、勘察或者设计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提交勘察或者设计基础资料是发包人的义务,勘察或者设计的基础资料是指勘察人、设计人进行勘察、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勘察的基础资料包括可行性报告,工程需要勘察的地点。内容,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等。设计的基础资料包括工程的选址报告等勘察资料以及原料(或者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为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提交与勘察设计有关的基础资料的期限。
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是勘察人、设计人的基本义务。勘察文件一般包括对工程选址的测量数据、地质数据和水文数据等。勘察文件往往是进行工程设计的一个基础资料,勘察文件的交付能够影响设计工作的进度,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勘察合同中明确勘察文件的交付期限。设计文件的期限是指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交付设计文件的期限。设计文件主要包括建设设计图纸及说明,材料设备清单和工程的概预算等。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依据,工程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因此设计文件的交付期限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的期限,所以在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设计文件的交付期限。
勘察、设计的质量要求主要是指发包人对勘察、设计工作提出的要求。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按照勘察设计规范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工作,按时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设计文件。设计质量要求条款明确了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也是确定勘察人、设计人工作责任的重要依据。
勘察、设计费用是发包人对勘察人、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的报酬。支付勘察、设计费是发包人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因此在勘察、设计费用条款中应当明确勘察、设计费用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地点、期限等内容。
其他协作条件是指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顺利完成所应当履行的相互协助的义务。发包人的主要协作义务是在勘察、设计人员入场工作时,为勘察设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以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勘察设计人的主要协作义务是配合工程建设的施工,进行设计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和工程验收等。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当派人现场设计,并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等。
当然勘察设计合同不只是包括这些条款,如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履行地点和方式、勘察、设计工作的范围与进度、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也是勘察设计合同所应当具备的条款。此外,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确定其他必要的条款。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名称、内容、规模与范围详见委托勘察设计项目表(见附件)。 第二条乙方根据委托的勘察设计项目和主管部门的规定,按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分阶段进行。在具备各个阶段设计条件时,双方签订阶段协议书,具体规定甲方应提交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的名称和日期,乙方需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资料的名称和日期,做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甲方责任 1.按照各设计阶段协议书的规定,向乙方提供有关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可靠性负责。 1.1委托勘察测绘工作的,在勘测工作开展前,应提出勘察测绘技术要求及标有拟建工程准确位置的地形图,圈定测量范围的平面图,土地使用证的复制件,并安排好现场工作条件。 1.2委托初步设计应提出以下资料:①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②选址报告;③规划要求;④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⑤经批准的工艺设计资料,民用项目的使用要求;⑥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测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人防、消防、劳动保护、工业卫生、环境保护预测资料等。 1.3委托施工图设计时,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2.收到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后,应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审查,审查意见用书面转送给乙方。组织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共同商定有关技术条件,组织设计技术交底,通知乙方参加试车考核及竣工验收。 3.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4.委托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单位参加。 5.维护乙方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对转让后重复使用的项目,乙方不负任何技术责任。 6.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时付给勘察、设计费。 第四条乙方责任 1.按照甲方提供的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设计基础资料编制设计文件,根据各阶段协议书的规定,按期交付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初步设计6份,施工图设计8份),并保证质量。需增加设计文件的份数时另行收费。需复制供应标准图时另行收费。 2.乙方要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提出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3.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乙方负责。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更而需重作设计时,须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 4.乙方对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开工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的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5.对于复杂项目,需要乙方协助收集设计基础资料时,应按技术服务的有关规定办理。 6.勘察单位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提交勘察成果。 第五条勘察设计费用 1.乙方根据国家批准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办法计收勘察设计费。 2.设计合同生效后,甲方付给乙方设计费30%;乙方交付初步设计文件时,甲方再付给乙方设计费;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时,甲方负责结清全部设计费。 3.小型设计项目及复用设计项目分两次拨付设计费。即签定设计合同时选拨付20%作为定金,完成施工图时付清全部设计费。 4.勘察合同生效后,甲方付给乙方勘察费的30%,乙方交付勘察文件时,甲方负责结算全部勘察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退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回定金。 2.甲方不能按时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设计基础资料,或因资料原因影响乙方设计进度或造成设计修改,乙方除可推迟交付设计文件日期外,甲方应按乙方实际损失的工日,以日产值_________元计算,增补设计费。 3.甲方因故要求变更设计,经乙方同意后,除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另议外,甲方应按乙方实际返工修改工日,增付设计费。 4.甲方因故要求停止设计时,应及时用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停止设计,甲方已付的定金不予偿还,定金不足设计进度部分,按已完成的设计实际进度补交费用。 5.甲方报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时间超过半年时,本合同自行失效,乙方已收的定金和设计费不予退回。 6.由于乙方的勘察设计错误,给甲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乙方除负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外,要免收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应付给甲方与直接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7.勘察设计文件(图纸)交付时间按协议规定时间拖后时,由甲乙双方商定,每逾期一天,甲方可少付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1%,提前时,甲方付给乙方该阶段设计费的_________%(经批准生效)。 8.甲方如延期交付勘察设计费时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按天数累计计算,每天偿付勘察设计费1%的违约金,但每天偿付最高额不得超过_________元。 9.乙方不及时到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不及时按审批机关意见修改设计时,每影响一天应减付设计费1%。 第七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纠纷,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按_________项解决。 1.申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合同中增加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也同样是合同的有效部分。 第九条本合同附件的委托勘察设计项目表以及勘察设计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其中正本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甲、乙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市基建主管部门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93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 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 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 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 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 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 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 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 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 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 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 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 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 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 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 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 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 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 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 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 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 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 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 划的要求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 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 制概算的需要。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 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 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 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 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 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 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 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 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 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 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 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 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 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 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 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 勘察、设计问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 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 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 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 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 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 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 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 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 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 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的。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 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 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四条 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按照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由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的法律知识。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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