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甲方:北京____工贸企业
地址:北京市____区____路甲___号
法定代表人:陆、____职务:经理
乙方:北京____家具厂
地址:北京市____县____乡
法定代表人:韩____职务:厂长
甲、乙双方就三合
甲方:北京____工贸企业
地址:北京市____区____路甲___号
法定代表人:陆、____职务:经理
乙方:北京____家具厂
地址:北京市____县____乡
法定代表人:韩____职务:厂长
甲、乙双方就三合板购销合同纠纷事宜,共同委托____律师事务所李____律师主持调解,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纠纷发生的原因及甲、乙双方的责任
甲、乙双方在履行1993年8月17共同订立的三合板购销合同的过程中,因甲方作为供货方,没有按合同约定的尺寸规格供应乙方所需的三合板,致使乙方生产受到影响;而乙方在接到以上供货时,由于主管人中责任心不强,没有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上述问题通知甲方,致使在供货完毕后的较长时间内双方未能就此问题协商解决。
二、甲、乙双方对承担责任约定以及履行的方式、时间
经甲、乙双方商定,对乙方库房内现存的三合板由乙方量材合理使用,甲方于1994年10月31日之前,退还乙货款20万元整。
三、其他
甲、乙双方各自承诺:在甲方按期退还乙方上述货款后,不再就本争议问题寻求其他解决途径。但甲方如果未能退还上述款项,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调解书经甲、乙双方和调解人签字生效。
甲方:北京____工贸企业
乙方:__________家具厂
调解人:王________律师
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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