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适用的一般规定
1.适用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
2.判处罚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当时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刑法分则规定“并处”罚金的犯罪,在判处主刑同时,应当依法判处罚金;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一般判处罚金;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对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缴纳能力的,可以单处罚金。
4.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宽判处罚金。实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罚金。
5.共同犯罪的,应当考虑各共同被告人的具体地位、作用、参与犯罪数额、实际违法所得等情节区分判处罚金。除主犯是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等特殊情况外,对从犯判处的罚金一般不宜高于主犯。
6.单位犯罪的,一般在自然人犯罪适用罚金起点额的三至五倍以上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罚金,一般应当低于对单位判处的罚金。
7.减轻处罚的,应当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依法适用财产刑。减轻处罚后适用的量刑幅度未规定罚金刑的,不判处罚金。
8.刑法分则规定的罚金刑没有数额标准的,判处罚金不应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判处罚金的,一般不少于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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