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述
张某与李某是多年好友关系,2018年起张某陆续向李某借款,但李某囊肿羞涩,出于朋友感情就分别通过用李某的信用卡直接刷取现金借给张某。以及通过支付宝借呗等方式进行借款,截至2019年9月份累计未还款金额为34万元。李某曾多次向张某催促还款未果,无奈李某只能卖房子先将信用卡、支付宝花呗所欠欠款还清。后李某继续催要借款本金,张某多次承诺尽快归还,但一直拖延,至今未还,后李某到法院起诉张某还款,并支付借款的利息。
二、法院判决
根据我国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被告应当返还从原告处取得财产34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钱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某34万元。
三、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四、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李某从信用卡、支付宝、借呗、等等金融机构借款然后转贷给张某,虽然转贷行为不存在牟利,但是它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且为了其他个人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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