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征地拆迁补偿纠纷中如何确定被告?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看征地拆迁公告是谁发布的,或征地拆迁行为是谁实施的,或强拆行为是谁实施的就告谁。实践中起诉前经常很难查明真正的被告,起诉后如法院根据双方的证据,查明真正的被告后会告知原告变更被告,这时就应当及时变更,否则会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裁定驳回起诉。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行政强制拆除纠纷,争议焦点是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本案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黄埔区政府强制拆除其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的房屋的行为违法,但其提交的《宅基地使用证》、相关新闻报道等证据材料,未能初步证明系黄埔区政府或其委托的其他主体实施了拆除行为。而在案证据显示,被诉的行政拆除行为是由原广州知识城某管理中心委托原广州永某建设有限公司实施的,该中心被撤销后,相关职责由原中某知识城土地开发中心承接,后划入合作项目服务管理中心。中某广州知识城合作项目服务管理中心为原中某广州知识城社会事务管理中心的承继责任主体,合作事务办公室是合作项目管理服务中心的上级主管单位。另据《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某广州知识城合作事务办公室(中某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显示,合作事务办公室具有独立对外承担行政职责的权能。经中某知识城社会事务管理中心确认,涉案构建筑物的土地已经被其征收,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为合作事务办公室。经法院释明原告拒绝变更。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黄埔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缺乏事实根据,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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