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介提供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条款有矛盾,中介费还用付吗?
张静律师解答:中介应当对其提供的合同条款进行审查,确保没有瑕疵。如果存在合同条款瑕疵,则还有看改瑕疵是否达到影响买卖合同履行的程度,如是的话,中介费不仅不用给,中介还要程度违约责任。如果不是的话,则中介费仍要支付。如下面这个案件,房屋买卖合同上先约定买方垫资赎契,后又约定卖家自己赎契,买家据此主张不付中介费。法院审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瑕疵并未影响合同履行,买卖双方是因为买方延迟付款导致合同解除的,最终判决买家要付中介费,但因合同解除,后续中介服务未提供,故中介费从23万降至16万。
判决书节选:
关于合某公司在中介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履约瑕疵的问题。双方确认实际履行的合同编号为:《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手写“买方垫资赎契条款”与合同中附件付款方式约定“卖方自行赎契条款”存在矛盾,合某公司作为专业的中介机构,在其提供的合同版本及促成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应确保条款内容一致,故合某公司在合同条款的设置及审查上存在履约瑕疵。但是,从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来看,买卖双方并未因条款内容不一致导致无法履行,实际系因吴买家对首期款中的600万元迟延支付的行为构成违约,从而导致合同解除。因此,合某公司的履约虽存在瑕疵,但其瑕疵程度未达到影响买卖合同履行的程度。至于吴买家的购房资格问题,虽吴买家自认其不具备购房资格,但吴买家的该自认是否属实,在本案中直接影响到对合某公司是否尽到审查义务的认定,故吴买家的该自认内容在本案中不属于对已不利的陈述可以直接采纳的情形,吴买家应对其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吴买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提交购房资格的相关证明文件,故吴买家主张合某公司未审查其购房资格问题,存在履约瑕疵,缺乏事实基础,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吴买家主张合某公司存在过错导致交易未能完成,不得请求支付中介服务费,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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