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制度中的一个基础问题,就夫妻共同财产地认定及分割。近年来,离婚率持续呈现上升趋势。在司法实践当中,申请保全的离婚案件当事人越来越多,为查清案件事实并顺利执行裁判增添更多的积极因素,以期用公力救济的方式确保其权利得以实现。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在不同意离婚的情形下,其财产保全行权资格关乎诉讼程序的善意及公平。
财产保全能够尽量避免申请人遭受难以弥补的财产损失,保证生效判决顺利执行,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离婚诉讼中财产受损风险的问题仍然很常见,当事人因为未进行财产保全即使胜诉但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也大量存在。
据此可见,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情况下,其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理由不外乎五点:其一,当事人意志非左右离婚是否准许的因素;其二,财产分割系离婚案件一并处理的项下内容,财产分割成为当今社会离婚案件的核心问题;其三,被告作为离婚案件财产保全申请的主体适格;其四,离婚案件财产保全申请事由的法定性;其五,法益保护价值取向的倾斜性,女性相对于男性仍处于弱势,证据收集与提供较为困难,为“弱者的诉讼”。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仍有待于进一步的规范,应着力于贯彻落实“平等善意文明”理念,严格遵循保全案件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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