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 821°c 2024-07-03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9-27

施行日期:2013-09-27

时 效  性:有效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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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

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世界无烟日”,提倡烟草制品销售者停止售烟一天,鼓励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主旨

本条是对公务活动不吸烟及“世界无烟日”的相关规定。

释义和理解

国家机关是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工作人员,是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率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做好控烟工作。在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一方面通过表率行为可望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另一方面更在于“以身作则”的姿态让公众看到了政府控烟的决心。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已有大量流行病学研究证实,吸烟是导致肺癌的首要危险因素。为了引起国际社会对烟草危害人类健康的重视,世界卫生组织1987年11月建议将每年的4月7日定为“世界无烟日(World No-Tobacco Day)”,并于1988年开始执行。自1989年起,世界无烟日改为每年的5月31日。世界无烟日的意义是宣扬不吸烟的理念。而每年皆会有一个中心主题,表示一个在该年在关于烟草和不吸烟方面特别值得关注的话题。世界各地都会为响应而在当日举办不同类型的宣传活动。本条例旨在提倡无烟日当天烟草制品销售者停止售烟一天,鼓励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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