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 168°c 2024-09-06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9-27

施行日期:2013-12-01

时 效  性:有效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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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监督考核采取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

爱卫办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考核结果。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爱国卫生工作监督考核方式的有关规定。

释义和理解

监督考核是决策过程中的一种监测手段,是促进爱国卫生工作再上台阶的一种常用方法,也是贯穿爱国卫生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爱国卫生工作相当部分具体动态性、反复性,需要通过反复的监督考核促进工作开展,改善卫生环境,形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各级爱卫办应当采取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考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特别是对卫生创建、烟草烟雾危害控制、病媒生物防制等动态性、反复性强的工作要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暗访检查的力度,推进长效管理。爱卫会各成员部门要充分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爱国卫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尤其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农贸市场、建筑工地、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烟草烟雾危害控制等重点行业、重点部位开展定期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通过简报、媒体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促进行业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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