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 152°c 2024-09-07

效力位阶:地方性条例

颁布单位: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9-27

施行日期:2013-12-01

时 效  性:有效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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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卫生设施,保证室内外环境卫生达到规定标准;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爱国卫生活动,保护和促进职工健康。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层爱国卫生工作要求和标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单位卫生是爱国卫生工作的基础。爱国卫生工作主要是通过组织各基层单位建立卫生制度,完善卫生设施,发动、动员基层单位和广大群众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以达到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大量的工作需要基层单位去组织、发动和实施,是爱国卫生的“细胞”工程。因此基层单位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关系到爱国卫生整体管理的水平。只有每个单位、每个社区、每个村卫生搞好了,达到标准要求了,社会的整体卫生才能达到整洁、有序。根据本条规定,各单位室内外环境卫生达要到的规定标准:

1、爱国卫生组织和管理网络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完善,措施落实,并定期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2、环境整洁优美,庭院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整齐,道路、下水等基础设施完好,环卫设施符合要求,公厕、垃圾收运等有专人负责,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卫生保洁落实到位。

3、室内公共区域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条理有序,空气流通清新,设施配套,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有明显禁烟标志,控烟措施落实,公用茶具严格消毒。

4、积极开展除四害活动,各项综合防制措施落实,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5、食堂或公共场所的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工艺流程、从业人员等符合卫生要求。

6、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相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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