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 619°c 2024-09-10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9-27

施行日期:2013-12-01

时 效  性:有效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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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与促进规划,加强健康教育与促进的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健康教育与促进财政投入,保证健康教育与促进经费不少于当地当年卫生事业经费的百分之五。

教育、科技、卫生、人口计生、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普及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任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健康教育和促进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建立起以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动员、群众参与、依法管理、财政保障为特点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管理体制和协调、高效的运行机制,在政府的领导下,在更大的社会范围凝聚力量、整合资源、构建网络,为落实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创造良好的支持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健康促进与教育规划,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部门、单位职责和工作措施。按照卫生部下发的《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2010〕42号),建立省、市、县级健康教育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健康教育机构属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健康教育机构业务指导。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做到人员数量、结构、能力同工作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健康教育与促进财政投入,将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健康教育与促进专业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和业务经费,建立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保证健康教育与促进经费不少于当地当年卫生事业经费的百分之五。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辖区内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制定辖区内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和改革与发展的规划与目标,并组织实施;制定健康教育机构建设、人员岗位、技术服务和信息系统规范并组织实施;动员医疗卫生机构、机关、学校、社区、企业等社会力量,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完善考核与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教育部门要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将学校实施健康教育情况列入学校督导考核内容,推进学校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要把健康教育与促进作为提高人口素质的重要内容;科技部门要推进健康教育与促进的科技创新,推广相关适宜技术;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落实健康教育工作中的公益性宣传任务;体育部门要积极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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