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804°c 2024-09-14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8-08-01

施行日期:2008-10-01

时 效  性:有效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理解。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主旨

本条是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未规范明示节能信息等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建筑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等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况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建筑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

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也是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必须予以载明的重要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建筑实际能源消耗不符,将影响到购买人的知情权,或者构成合同欺诈,侵犯购买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建筑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应当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承担一定形式的民事责任。为了确保商品房购买人的合法权益,本条的法律责任,设定了民事责任优先适用的原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民用建筑节能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首先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行政责任

违反本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建筑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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