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862°c 2024-09-14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8-08-01

施行日期:2008-10-01

时 效  性:有效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理解。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主旨

本条是关于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况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条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资格罚。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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