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内容如下: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是有关实施日期与废止《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与《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第一层含义是本规定从2005年8月1日起开始生效。第二层含义是《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与《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从2005年8月1日起废止。
应当说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是由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年12月12日联合发布的,在交通行政管理工作中,曾经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汽车制造业与道路运输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一系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出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中设定的条款与目前机动车维修管理现状很不适应,需要调整与规范。主要体现在:一是设定的许可权限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二是设定的许可程序和许可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三是规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规范及经营者义务、法律责任等与《道路运输条例》差别较大;四是规定的内容与目前国情行情不适应;五是文件层次低。经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得到同意的意见,因此表述为“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对于《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按照精简、统一的原则,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已将有益的内容吸收到本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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