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本条是对于机动车维修经营统计工作的规定。
这里有两层含义,分别对经营者和管理者予以约束。为了保证行业健康发展,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统计工作,如实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有关法律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因此,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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