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km或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km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km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km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km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咸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km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km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的规定。
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要求,《规定》确立了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其根本出发点,一是保护车主利益,二是引导维修企业不断提高维修质量,确保维修竣工出厂车辆的安全、环保、能耗性能达标。该制度的建立,是“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理念的又一体现,是本规章立法上的一大亮点。
本条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完整地确定了汽车、摩托车、其他机动车不同车辆种类与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一级维护及专项修理不同深度的作业项目的维修质量保证期。对最高级别的维修——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质量保证期确定为行驶里程20000km或100日,摩托车的质量保证期为行驶里程7000km或者80日,其他机动车的质量保证期为行驶里程6000km或者60日。在行驶里程和行驶日期指标的匹配上,基本按照汽车每日行驶180-200km、摩托车和其他机动车每日行驶90-lOOkm推算。
这一质量保证期指标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兼顾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不同利益,基本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尤其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中央主流媒体都对该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这是政府关注百姓、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好政策,给予了很高期望。我们一定要把这项制度落实好、实施好、维护好。
2.明确规定了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两个指标,按照惯例,以先达到者为准,《规定》照此执行。
3.确定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计算方法。《规定》规定,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开始,至质量保证期满结束。这里的“维修竣工出厂之日”应当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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