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本条是关于在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与《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相对应。
二、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应由海事管理机构书面通知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改正的方式包括清除养殖和种植的植物、水生物,拆除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在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予以强制清除,即强制清除养殖和种植的植物、水生物,强制拆除永久性固定设施,以保证航道通畅。
三、因强制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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