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理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计息时间及标准的规定。
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按有关部门规定,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不征收利息税。因为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一笔长期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所以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是职工个人的法定收益,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允许侵占。
住房公积金利息计息公式为:本年度利息额(上年7月1日 至当年6月30日 止)=当年住房公积金存款年利率×本年度住房公积金月汇缴额×各月住房公积金汇缴日至6月30日的天数之和÷365+结转住房公积金存款年利率×上年度公积金本息结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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