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本条是关于渡口船舶违反本条例标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与《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相对应。
二、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书面通知渡口船舶,责令其立即改正或在规定的期限改正,同时对违反规定的渡口船舶处予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的“渡口船舶”与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所称的“渡口载客船舶”是一致的。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一般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由政府指定的部门。
三、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对于渡口船舶未按照要求及规定期限改正的,应立即责令渡口船舶停航,并采取相应措施。一般应书面通知渡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由乡镇政府具体执行和日常监管,海事管理机构加强现场执法,制止违法渡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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