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是关于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上作业或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与《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相对应。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作业、活动单位停止作业、活动。作业、活动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待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规定审核批准或备案后,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标准和信号应符合相应技术规范。海事管理机构在责令作业、活动单位改正的同时,应对作业、活动单位处予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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