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并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核设施的规模和性质制定核事故场内应急计划,做好应急准备。
出现核事故应急状态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并向核设施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本条是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制定和实施场内应急计划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要求核设施营运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是保障核设施安全、防止盗窃、敌对分子破坏及恐怖组织袭击的一项重要措施;营运单位应当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并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本条第二、三款是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为应对核设施万一发生核事故而应当进行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职责:一是制定核事故场内应急计划,做好应急准备;国务院1993年第124号令发布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对场内应急计划、应急准备和核电厂营运单位的职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中包括建立应急响应组织并明确其职责、制定应急响应的详细方案、用于应急响应的设施设备等二是当核设施发生事故导致应急状态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及其放射性物质向环境的释放;三是及时向核设施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这是因为核事故的危害可能影响公众,需要场外的上述部门的响应。根据国务院此条例的实施细则,国家环保总局对核设施场内应急计划进行审评,对
其应急准备进行监管。
三、第二款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的场内应急计划和应急准备,应当按照核设施的规模和性质来制定或进行,是因为核设施发生事故造成的放射性污染危害的范围、程度与核设施的规模和性质相关;这里所谓的“规模”,对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通常是指核设施的额定运行功率大小,对其他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处置设施,通常指该设施内所包含的核材料或放射性物质的数量;所谓“性质”,通常是指核设施的类型(如是核电厂,还是研究堆)和安全性质(发生事故的概率,事故的危害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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