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进口核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没有相应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采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
本条是对进口核设施需满足的国家标准的规定。
在放射性污染防治中,其主要方针是预防为主,并将其贯穿在防治的全过程。相应的标准分为基本标准、技术标准、控制标准等。本款中的标准除通常的国家标准外,还包括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指为放射性污染防治服务的各类技术性规范,包括有关的技术导则和技术文件。为保证核设施及辐射环境的安全,环境保护部门发布了大量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方面的技术导则。对于进口核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我国没有相应标准的,要满足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出口国的标准或国际通用标准,如大亚湾核电站必须满足法国的RCC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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